(2015年7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通过3~5年时间将江苏大学道路载运工具新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成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创新基地,促进我省车辆与交通产业的发展,提升我校车辆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和计算机等学科建设,特设立江苏省道路载运工具新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
第二条 本着“开放、流动、协作”的精神,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在载运工具与交通运输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培养造就高层次科技人才,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三条 凡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教师及博士后人员,均可在江苏大学道路载运工具新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评审、批准,即可在申请人员所在单位或到本实验室进行独立或合作研究。
第四条 本实验室接受国内外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
第五条 开放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重点实验室省拨经费。
第二章 开放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道路载运工具新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指南》规定的时间内向实验室报送,《申请书》一式3份。高级科技人员申请不需要推荐,其他科技人员申请需有两名高级科技人员推荐。
第七条 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所规定的研究内容范围,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望取得进展。研究成果归属与申请者其它已签订合约不发生冲突。
第八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每年8月发布《指南》,申请要求、截止和审批结果公布日期以《指南》为准。
第九条 已获得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课题的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一式一份)。
第十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组织评审。本着择优资助、有利于载运工具和交通运输等相关领域学科发展的原则,资助意义重大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课题总经费为每年20到30万元,每年资助6-10项。开放基金课题分A、B两类,A类课题资助5万每项,每年设2-4项,B类课题资助3万每项,每年设4-6项。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2年。
第十二条 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的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者已承担一项在研开放课题,尚未结题;
2. 《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3. 不符合资助范围;
4. 运用技术的知识产权及研究成果归属不明确;
5. 申报内容不真实或盗用他人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一律列为本实验室室客座研究人员。
第三章 开放基金的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在开放基金资助范围内,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具体包括:
1. 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考查调研费、试验费、专用小型仪器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2. 学术活动费。
3. 使用本实验室内部的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应交纳的维护运行费、折旧费。
4. 水电费、管理费。
5. 公共性开支,如出版费、国内会议费、评审费等。
第十五条 凡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在江苏大学内住房费、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参照江苏大学讲座教授有关待遇规定办理,经费由所参加的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 来本实验室工作的国外学者、港澳及台湾科技人员,进本实验室的具体手续及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与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本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必须按《申请书》中所列的研究计划、科研任务和预期目标严格执行,必须按时结题,接受验收。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必须经常检查开放基金课题进展情况,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实验室主任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不能实现原计划目标的课题。
第十九条 A类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至少发表或录用2篇与研究课题密切相关且被SCI/EI期刊收录的论文,其中SCI论文至少1篇;B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至少发表或录用1篇与研究课题密切相关且被SCI期刊收录的论文,或2篇核心期刊以上的论文,其中EI检索至少1篇。
第二十条 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
1. 研究工作总结。
2. 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
3. 研究工作中的各种原始技术档案及目录清单。
第二十一条 本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成果,归实验室所有。资助项目发表论文时,应注明获江苏大学江苏省道路载运工具新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资助。当研究人员接受开放基金资助并来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时,在研究工作期间,凡是用开放基金购买和加工制作的设备、仪器,归实验室所有。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行政管理机构对实验室开放基金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和监督。凡是来本实验室参加已被列入本实验室研究项目的人员,均应按计划向本实验室提交阶段工作总结和论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江苏省道路载运工具新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