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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赴海外学习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14-11-03   浏览次数:
我校学生赴海外学习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学院(研究院、中心)等部门联合管理。
1)项目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foreign.ujs.edu.cn/ch上公布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简介、申请条件、流程及时间节点、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学生到项目网站了解相关课程、时间安排、学分、住宿、保险项目费用详细信息,有申请意向的同学根据项目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2)选拔推荐:学生将申请材料交所在学院,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推荐人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如笔试、面试),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合格人员将全套申请材料(纸质版、电子版)按时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交项目实施方。收到项目实施方的录取信息后,被录取学生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署《参加江苏大学国际交流项目的协议》,领取录取材料。
3)行前准备:被录取学生与项目实施方联系,进一步咨询课程、生活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到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及其它校内相关手续、出国(境)手续,做好行前准备。
4)学分转换:交流学习结束后,学生返回学校,持成绩单和相应证书到所在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学分转换,并在两周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递交海外学习报告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1.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于拟正式开办前一年申报。
2.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教育部统一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项目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三)与外国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资金金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合作协议应以我校和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义,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应由相关学院(研究院、中心)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商定。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四)外国教育机构办学资质证明。
(五)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六)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证书样本。
(七)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八)与我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大陆境内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联合办学项目
1. 相关学院(研究院、中心)应提前六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完成项目洽谈。
2. 申请举办中外联合办学项目,应当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的文件:参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二)~(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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